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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银色小型汽车从深州市**饭店门口开车回**村,行至岐银线**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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