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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本科文化,**有限公司,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公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甘E2****小型轿车,从南京市浦口区雨发生态园行驶至浦口区环城西路光明路路口时,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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