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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1126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豫AV****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武陟县朝阳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斯坦福小区门前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董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武陟县济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6.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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