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28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依法不予登记号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大南线由西向东行驶到朝霞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号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证人证言;有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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