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御捷”牌白色四轮电动轿车沿苟村集镇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苟村祝桥处,被执勤民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