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沙湾镇***号。无前科。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有C1驾驶证)在途经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3.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家庭唯一劳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