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号,住凯里市**宿舍**栋**楼。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湘B0****号小型轿车,从凯里市盘古寨酒店回家,当车行驶至凯里市友庄路1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董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36.1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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