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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白色**牌小型客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5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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