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钊。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3时57分,被不起诉人董某酒后驾驶陕A****3小型车辆开进高陵交警大队院内,向值班民警陈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并要求自首。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4030号鉴定文书鉴定,其血醇浓度为82.11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是: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不起诉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3.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4030号鉴定意见;4.血醇检验报告宣读笔录;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血醇浓度达到82.1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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