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双流**公司行政科科长。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凌晨,葛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白衣上街优品道广场饮酒后驾驶川A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双大道由双流区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3时17分许,当行驶至成双大道临西航港大道路段时,与成双大道主道与辅道间隔离带相撞,导致车辆、隔离带路沿石受损,葛某某受伤倒地昏迷,后过路群众报警。因葛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出警民警依法将其挡获并提取了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葛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7.8±6.5mg/100mL。该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调查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