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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0********,汉族,**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3时23分许,葛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葛某某被交警李沧大队查车民警发现查获。查获后,对葛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后对葛某某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送检的葛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0mg/100ml,系醉酒。乙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对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案发后,2020年5月19日葛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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