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白色宝骏310轿车从泌阳县杨胡子饭店经泌阳县铜山湖大道行驶至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岳王岗居委会袁庄东边桥头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69mg/100ml。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