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葛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甘井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0时38分许,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5.32mg/100ml)驾驶冀B****E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周水子机场收费站入口时,被交通警察查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