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O***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北辰大道与金实路交叉口东口云小路南口云波二社门前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16mg/l00ml (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