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O***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北辰大道与金实路交叉口东口云小路南口云波二社门前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16mg/l00ml (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决定莫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