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42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路**酒吧街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带领莫某某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检验。经鉴定,案发时莫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