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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42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路**酒吧街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带领莫某某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检验。经鉴定,案发时莫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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