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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市公安局**分局干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10时25分,荣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湘F*****的尼桑白色小型汽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最终行驶至**公安分局院内,荣某某停车后上办公楼511房间接受省公安厅督察组“政治业务”双督查个别谈话,被发现有酒驾嫌疑,2020年06月19日11时许,岳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在岳阳楼分局511房间对荣某某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87mg/lOOml,便将荣某某带至岳阳市巴陵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做酒精含量测试。2020年06月19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 5mg/lOOml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酒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的第五条之规定,可适用相对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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