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1********,汉族,本科文化,南宁垚炎医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荆某饮酒后驾驶桂A****3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南湖名都大酒店停车场离开,途经南宁市青某某金浦路“民歌湖酒吧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荆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8.9mg/ml。
本院认为,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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