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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2时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东龙门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静脉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4.53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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