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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12月6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1993年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侮辱他人,2017年7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寻衅滋事,2019年4月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2019年5月1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皖******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省道**KM+**M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范祥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投案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轻,又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祥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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