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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建设北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多次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果,民警将其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范某某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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