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建设北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多次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果,民警将其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范某某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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