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数次饮用白酒。次日上午11时许,范某某独自驾驶宁C****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队家中出发,沿耿湾至大水坑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后被带至秦团庄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53mg/100ml。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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