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2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驾驶一辆粤Y8****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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