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KN****的大运牌二轮摩托,途经城关镇小电厂向下100米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后抽取的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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