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专科毕业,居民身份证号:410402********557X,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花园**号楼**单元**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宗申越野摩托车沿矿工路向东行驶至凯撒站牌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将苗某某带至平声警亭对苗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进行抽血,根据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9年8月26日平公物鉴(理化)字【2019】990500号检验报告,送检苗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虽具有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等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经向市院汇报后,可以相对不起诉。本案中,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6mg/100ml,其本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