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平邑县铜枣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白彦镇石洞口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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