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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兰公(交)诉字〔2020〕29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5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4月1日21时53分,苗某某(男、27岁)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裕禄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裕禄大道北段王庄村“新时代购物中心”门前,在非机动车道内,撞在前方同方向李某某(男、57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苗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苗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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