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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76年**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安区,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等人六安市金安区双河大酒店吃午饭和晚饭期间均喝了酒。当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酒后驾驶苏EQ2***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肥西县紫蓬镇森林大道紫蓬小区门口附近停车,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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