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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5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城**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5****黑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从海口市秀英区丽港一路前往海口市琼山区**路**城,途经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与白龙北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1.6mg/l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苏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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