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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19 日21 时15 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CU12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108国道广元市下西军粮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3.7mg/lOOml;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苏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90.1mg/1OOml 。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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