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1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9****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区锦绣路杏花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苏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苏某某被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录像、检验报告、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