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4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3时48分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8.7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