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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职员,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宿舍**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独自驾驶琼A0****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康湖烟酒行跟朋友林某某等九人一起吃饭喝酒。20时30分许,吃饭喝酒结束后,苏某某叫代驾送其去龙华区华海路红狮酒吧跟林某某等七人一起喝酒。22时许,苏某某又叫代驾送其去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群上广场咔麦龙商务KTV跟朋友廖某某等人唱歌喝酒。次日0时30分许,苏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0****小型轿车从咔麦龙商务KTV停车场离开回家休息,途经群上路、海府一横路、蓝天路、五指山南路、国兴路、南大桥、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30mg/100ml。民警依法将苏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结果为1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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