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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河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0****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通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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