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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巷**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工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栾大街东1000米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苏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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