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1********,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在河北某某公司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塔北路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83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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