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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2********,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2日21时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易县燕都古城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国土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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