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文君东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结果为141mg/100ml,民警立即将苏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鉴定,经检验,所送检材(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5.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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