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镇**村,现住在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新******号灰色“明锐”牌小型汽车在本市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东侧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08.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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