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61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零时54分,被不

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19****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4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