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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7时40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粤AD1****2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025号对开路段的时候,与前方同向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事故发生后已经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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