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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61989********,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市**电通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吴中区太湖度假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吴中区**村**街**号)。被不起诉人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苍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0****小型客车从本市姑苏区朱记羊肉店出发,途经五卅路、干将西路、西环路,行驶至西环路三元二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苍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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