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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14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专科毕业,深圳力拓众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本市杨树塘“王记油焖虾”吃饭,期间饮用啤酒。后其驾驶车牌号为粤******的轿车回家,其沿本市青年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枫树岭社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液样品和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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