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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栋**座**室,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驾驶的湘LX****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郴州市人民西路与国庆路交汇处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2019年10月25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3.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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