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餐饮管理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巷**号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23时许驾驶新A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山区二道湾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夜检夜查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