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临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武县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其岳父家吃晚饭,吃饭期间艾某某喝了酒。晚上8时30分许艾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楚江镇傲塘村往临武县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临武县晴岚路天福宾馆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ml;2020年10月13日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12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周艾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均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案侦查机关临武县公安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