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临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武县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其岳父家吃晚饭,吃饭期间艾某某喝了酒。晚上8时30分许艾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楚江镇傲塘村往临武县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临武县晴岚路天福宾馆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ml;2020年10月13日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12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周艾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均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案侦查机关临武县公安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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