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现住本市新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时26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酒后驾驶 新A0****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 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村4队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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