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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疏附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市天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  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3分,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酒后驾驶新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区**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吾**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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