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86********,维吾尔族,本科文化程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本市水磨沟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水磨沟区**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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