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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3时56分许,臧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路**路路口以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根据(青)公(刑)鉴(理)字[2020]53180号乙醇检验报告,在送检臧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6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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