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新沂市市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汉源银行门前地段时,与相对方向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尚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受伤,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2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尚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尚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100ml。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明知他人拨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