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5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贵东,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在西充县城金龙三路朋友家吃午饭期间喝了一两多白酒。饭后,胥某某独自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西充县城出发,沿西古路经太平镇往仙林镇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车辆行至西充县至太平镇璧山垭村搅拌站外时,被后方川RP****小型普通客车超车时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胥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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