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房产中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镇**路**室,现住常州市金坛区**府**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常州市人民检察指定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6月23日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2月23日,胡某乙伙同周某某、张某某(均另处理)、胡某甲在常州市金坛区胡某乙经营的**置业有限公司内,经事先商量,在被害人王某某欲借20万元的情况下,采用哄骗过户房产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一村**室价值人民币270082元的房产,后仅支付王某某168000元,实际骗得其人民币102082元。
2.2017年8月,胡某乙(另处理)、胡某甲经顾某某、于某某(均另处理)介绍,欲购买李某某位于金坛区**湾**室的房产,因李某某已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胡某乙、胡某甲、顾某某、于某某在与李某某商量后,由李强写了一张欠顾某某40万元的虚假借条,2017年9月18日顾某某利用该借条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了该房产,从而让原先的买房人主动放弃购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二次补充侦查,该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等人采用哄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过户房产,从而骗取房屋差价的事实,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参与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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